自願配合到變相強制

2021-12-23

持有能夠下載應用程式的電話手提,卻拒絕「即場下載」及「掃碼」的市民,能否進入公共部門?

【特稿】 衛生局在上月中旬開始全澳試行具行程記錄功能的「健康碼」手機應用程式,政府代表當時向傳媒信誓旦旦:現在屬於自願性質;當疫情需要,不排除要求全澳市民進入「特定場所」時必須記錄行程。上星期,當局公布,應用程式註冊人數為九萬多;並宣稱,持續收集市民的使用意見及完善應用程式。

手機應用程式推出近一個月,約五十多萬澳門常住人口沒有下載。行政長官賀一誠口中的「始終積極配合和支持特區政府」的廣大市民為何今次不配合、不支持呢?會否是他們不相信「由政府部門黑箱炮製的程式不會竊取手機內的資料」?會否是他們不相信「官員口講的私隱得到保障」?

既然很少市民「自願」,政府就一如以往推出措施,令到他們「不得不自願配合」?昨午,行政公職局突然發出新聞稿表示,已向公共部門發出傳閱公函,要求有對外接待服務場所的公共部門,在不影響公共服務運作暢順的前提下,推動市民進行「行程記錄」掃碼以配合衛生部門的防疫工作。

新聞稿提出,新措施於下月四日開始執行,公共部門將主動提醒進入接待服務場所的市民掃瞄「行程記錄二維碼」,並會在有需要時協助市民下載「澳門健康碼應用程式」。又稱:「對於無法掃碼的情況,例如市民沒帶手提電話、無法成功下載『澳門健康碼應用程式』等,亦會容許市民進入場所。」

「容許市民進入場所」?即是有「不容許」的可能?整篇新聞稿沒有「強制」二字,其實與「變相強制」有何分別?若果政府認為「掃碼」是進入場所的必須措施,何不清晰公布「必須掃碼」,而不是發放一則行文「轉彎抹角」的新聞稿?莫非政府心知現在仍未是「必須掃碼」的時機?

堂堂一個政府為何下達糢糊不清的指令,並將相關的執行權力賦予前線外聘保安人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甚至混亂?請行政公職局明確回答:一月四日開始,持有能夠下載應用程式的電話手提,卻拒絕「即場下載」及「掃碼」的市民,能否進入公共部門?

正如早前提出:「實名才可享巴士車資優惠」有何法理依據?今次也要提出同一問題。在衛生局沒有依據法律發出相關指引時,在行政長官沒有依據法律發出相關批示前,行政公職局局長依據甚麼法定權力拒絕市民進入公共部門?若在沒有法理依據下,市民未能依時進入部門辦理手續,相關民事責任由誰負上?

如果拒絕下載的原因真是沒有信心,政府又在「非必要間強制使用」,市民惟有屈從,怨氣卻一定累積!今次是「谷App」,未停的有「谷針」,還有其他無理措施,兩年多怨氣「谷谷埋埋」,政府真有信心不會有日一觸即爆?到時強勢用法律禁止抗議?或是在赤字下再「派錢」來息事寧人?有說:澳門尚算是穩定的地方,沒有必要推出一項又一項擾民措施,政府真需謹慎!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