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允許律師按仲裁結果收費

2021-12-16

【中新社香港12月15日電】(魏華都)香港特區政府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15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改香港法律,撤銷禁止律師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相關規定,建議允許律師按仲裁結果收費。

 報告書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分別是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根據建議,若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訂定成功收費應參照基準訟費,成功收費上限為訟費的100%。另外兩種協議則建議,當事人若取得“財務利益”,則須支付律師與當事人所議定的費用,上限為“財務利益”的50%。

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香港要維持主要仲裁樞紐的地位,甚至提高競爭力,就有必要進行改革,提供與競爭對手相同的服務,而其中重要的一環,便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費和該項收費結構安排上,能夠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競爭。

據悉,目前香港律師不得在仲裁案件中按結果收費,但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律師可向仲裁案件當事人提供彈性收費架構,鑑於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地位,法改會於2019年10月成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檢視“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於2020年12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准許律師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法改會表示,小組委員會研究了新加坡、英格蘭、中國內地和美國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經驗,加上公眾對於諮詢文件的回應,寫成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