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928號
2021年12月04日
星期六
行會完成討論截取通訊草案
薛仲明:警定得到法官命令狀才進行
2021-12-04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警方可否在當事人不知情下,採用軟件入侵電子器材截取通訊內容?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回應,警方一定得到法官的命令狀,才採用現有可行、合法的截取通訊技術進行偵查工作。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現行刑事偵查中的電話監聽制度是由《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相關制度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由於通訊科技迅速發展,通訊技術和工具推陳出新,犯罪活動越趨複雜化及高科技化,對刑事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和舉證、保障公共安全構成嚴峻挑戰,故此,不少國家及地區已就通訊截取方面作出立法或修法。特區政府建議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制度,確保刑事偵查工作的有效性,並完善對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法案建議,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方實施截取的規定。此外,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法案嚴格規範通訊截取的操作手續及期間,明確規定執行通訊截取的前提是該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新增規定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
法案也建議,增加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截取內容等規定,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已列明五項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回應傳媒時表示,隨著社會急速發展,很多嚴重犯罪具有組織性、高隱蔽性;所以,《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新增八項適用罪行,涉及恐怖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販賣人口、電腦犯罪、賄賂等,當局都可透過通訊截取來偵查、取證。
警方可否在當事人不知情下,採用軟件入侵電子器材截取通訊內容?薛仲明回應時指出,法案列明採用現有技術截取通訊。在記者追問後,他補充,警方採用現有可行、合法的技術進行偵查工作;前提是一定得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審批後發出命令狀,才能截取通訊。
另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且不影響倘有的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