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區公報

2021-11-30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規定文化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產業的項目,以及支持保護文化遺產的活動和項目。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有關演藝發展廳具職權為擴展和推廣澳門樂團及澳門中樂團提供所需的條件的規定則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為配合文化發展基金設立後所接收的原屬文化局職能並對與原文化基金相關的內容作相應修訂;澳門樂團和澳門中樂團脫離文化局架構,以公司模式運作。

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規定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文化領域相關政策,策略及措施的諮詢組織。

第43/2021號行政法規《旅遊基金》,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規定旅遊基金的宗旨是向具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性質的活動,以及在施政方針中對旅遊領域所定的活動提供財政支持。

此外,該期公報也公佈了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整合《樓宇維修基金》內個別資助計畫,擴大部分計劃的資助範圍,調升維修資助及貸款的金額,以及簡化申請程式等,並廢止“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上述各項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