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911號
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三權
2021-11-16
【特稿】在明顯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中,勞方享有「勞動三權」,在外地早已相當普遍,且在很多國家、地方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勞動三權」涉及「結社權」、「談判權」、「罷工權」,對於實質保障處於弱勢的勞方而言,可謂缺一不可。
簡單而言,「結社權」,是指勞工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談判權」,是指工會享有與資方談判的權利;「罷工權」是指一旦談判破裂,工會享有發動工業行動 (如:罷工) 的權利。
本澳的《工會法》公開諮詢將在一個月後結束。細看《工會法》的諮詢文本,確有涉及「工會登記」,也有稱之為「集體協商」的內容;不過,無論是文本本身或是諮詢問題清單,都可看到意圖限制「結社權」和「談判權」的痕跡。
更離譜的是,文本內完全沒有「罷工權」的內容。由此可以見到,勞方爭取權益注定失敗收場的劇本已經寫好:就算幾經艱辛成立工會,就算幾經艱辛工會與資方談判;一旦決裂,之後就沒有「之後」。
從特區政府和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取態,上文雖使用了「就算」二字,但可預期沒有「就算」;他日,即使法律生效,本澳絕大部份僱員可以組成「真正代表自己」的工會,又能啟動「真正的談判」,相信是微乎其微。
《工會法》公開諮詢文本可以說是「先天殘缺」;經過諮詢後,草擬及生效的法案很大機會是「終極無能」;因為,從公眾諮詢會聽到的反對意見可以預期,未來的法案對「勞動三權」的壓縮程度,將較文本更大。
試舉一例,文本詢問:「企業工會」會員人數須達到該企業僱員總數的多少百分比才具備資格代表會員與勞方集體協商?文本繼而提出,五成至八成的選項。經諮詢聽取「意見」後,法案可能規定八成以上!
的確,特區政府的公開諮詢如何漠視、利用民意,過往的事例不少,可謂有目共睹,今次亦不樂觀;然而,公民就可以對諮詢 (https://reurl.cc/WX7zWD) 視而不見、無動於衷嗎?至少,這當然不是本文的意圖!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