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899號
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
工會法非百分百適用每一僱員
2021-11-02
【特寫】特區政府終於推出《工會法》公開諮詢。或許,有讀者直覺,《工會法》將來生效後,全澳僱員都可在工會的協助下維護及爭取勞動權益;若有這種想法,閱看諮詢文本後或許覺得失望。按照諮詢文本的建議,《工會法》就算生效,將有很多僱員不能百分百享有工會協助的權利;因為,按照諮詢文本的思路,《工會法》不是百分百適用每一僱員。
諮詢文本建議,《工會法》將會排除適用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他們將不能組織或參加工會。諮詢文本也建議,公共、醫療,以及民生基本需求等僱員行使工會的權利時需要受適當規範。上述僱員是誰?諮詢文本列出,公務員、醫護人員、公用事業機構的僱員 (供水、供電和通訊基礎設施)、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數以萬計。
諮詢文本亦建議,僱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數目的企業才可成立「企業工會」。就算成立了「企業工會」,也未必能夠就勞動權益等事宜進行「集體協商」;因為,諮詢文本建議,工會會員人數須達該企業僱員總數的某個百分比,才具備資格代表會員與所任職的企業進行「集體協商」;諮詢文本亦建議,對中小企業的「集體協商」另訂特別規範。
簡而言之,若依循政府的構思,本澳有一批僱員完全不能享有工會協助的權利,還有一批僱員就算享有工會協助的權利亦要受到額外規範,也由於中小企僱員可能未達一定數目而不能成立工會;「七除八減」後,究竟全澳還有多少僱員能夠在法律下百分百享有工會協助的權利?如此《工會法》究竟為誰而立?究竟保障了誰?
還有一個細節,諮詢文本建議,每一企業僅可成立一個「企業工會」。若是如此,假設有人率先在大型企業成立工會後,得不到絕大部份僱員認同,後果如何?既不能成立新的工會,在惡劣的情況下也不能藉著「集體協商」來維護及爭取勞動權益;因為,諮詢文本建議,若工會會員人數不達某個比例,工會不具資格代表會員進行「集體協商」。
如此《工會法》究竟有何效用?有意見質疑,若《工會法》排除了部分居民,那麼,《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享有…… 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沒有了呢?要強調的是,由於這是《基本法》保障所有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怎麼可以有部分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因為不同工種而遭到被減少甚至被「法定剝奪」呢?這可是涉及憲制問題!
當然,政府總有一些「理由」來支持自己的構想:確保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謹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公共、醫療,以及民生基本需求等服務的正常運作;顧及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等等。甚至,政府提出,倘同一企業內存有多於一個相同性質的工會,有關集體意志可能會過於分散,不利於為僱員爭取共同勞動權益。至於,《工會法》應否按此而立,有待市民在諮詢期內發表意見 (https://reurl.cc/q1pLDE)。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