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諮詢文本

欠罷工二字

2021-11-01

【特寫】勞工事務局選擇在前日(假期)舉行「《工會法》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並在昨日起公開諮詢至十二月十四日(https://reurl.cc/q1pLDE)。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列明「罷工」的權利;但是,今次的《工會法》諮詢文本卻見不到「罷工」二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二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繼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列明,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工會法應確保罷工權利

有意見提醒,《工會法》的重要元素是,需要確保「罷工」權利的有效行使。無論本澳的憲制文件及常識邏輯上,「工會」與「罷工」的兩者是互為一體的。但是,從今次的諮詢文本所見,「工會」與「罷工」被割裂出來;顯然,既沒有真的履行《基本法》相關規定,且在立法上是弱化了工會應有的職能。

今次的《工會法》諮詢文本主體部分沒有述及如何行使「罷工」權利的內容;但是,「罷工」二字出現在諮詢文本的附表一(部分國家或地區《工會法》方面的規定):在新加坡,「僅在符合法定的情況下發起、促進、組織及資助罷工或任何形式的工業行動」;在馬來西亞,「僅在符合法定的情況下組織罷工」;在台灣地區,「僅在符合法定的情況下發起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對抗行為」。

據「免費法律諮詢 _ 專業律師平台 - 法律010」介紹 (https://reurl.cc/r1052k),台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提到:「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已明文規定,雇主不能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會員不用擔心參與工會合法罷工。此外,如果受雇主報復,亦可向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