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法明起諮詢六十日

2021-10-20

公監辦宣布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進行六十日公開諮詢。

【本報訊】《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今(二十日)起展開為期六十日公開諮詢,提出設專責部門統一監管、管資本放經營、重大投資營運事項要先核准及引入績效評核等建議。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爭取該法於明年(二○二二年)首季進入立法程序。

有必要立法規範事前中後的有效監督

公監辦主任陳海帆昨在諮詢發布會介紹,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和管理,確保經營過程中在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階段有效的監督,有必要制定相應法律制度。經走訪各公共資本企業了解,並委託學術機構研究,再比較其他國家地區立法經驗後,結合本地法制和實況,提出《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草擬文本,於今日起至十二月十八日進行公開諮詢。

諮詢文本(www.gpsap.gov.mo/consultation/docs/consultation_tc.pdf?v=1)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以及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四部份,並歸納為十九項問題收集意見。

公共資本企業廿二間 資產規模約五百三十億

現由特區政府或其他公法人直接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即公共資本企業)共廿二間,其中十間是在特區成立後設立。截至去年(二○二○年)年底,這些企業的資產總規模約五百三十億澳門元。未來該法主要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運作、監督等方面作出原則性和綱要性規範。

目前本澳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只適用商法典,實遠遠不足夠。且未設有法定專責部門對此類企業作實質監督,監管權分散、權限不清、監督標準不統一。多由有關聯範疇的司長接管,「佢(司長)又有啲尷尬,因為冇法律賦權佢點樣去管、管到去邊一個層次。機構都有一啲尷尬。」陳海帆如是說。

參照內地行統一監管立法模式

文本建議參照中國內地採用集中統一立法監管的模式。陳海帆表示,除統一模式外,外地還有分散監管模式如德國,混合監管模式如葡國,而考慮到本澳狀況,選擇由一個專責部門去做統一監管是較為適合,好處是避免散片化、標準更統一,毋須考慮分散監管之間的協調問題。

信不會新設部門 由公監辦或其他部門負責

被問到有關監管機構是新設立一個還是由公監辦去做?陳海帆回應道,這要等法律頒布實施後由政府決定。不過她相信,不會也沒必要去為此新設一個部門,「可能係公監辦,亦都可能係其他部門」。

陳海帆指,未來專責部門與現時的審計署和財政局監管不會重疊,它們並無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年度預算和計劃、計劃實施和事後評估等,故大家是各司其職,會一齊做好監管。

管資本放經營 陳:新法對企業百利而無一害

文本提出監督應該集中在「管資本」避免過度介入經營。陳海帆指,簡而言之是「管資本、放經營」,政府作為出資人,監管的目標是確保公帑得到合理使用,並確保公帑的保值和增值。當然「放經營」非企業可任意妄為,而是要求企業做好內部制度,按相關制度去實現其目標和宗旨,並非把公共資本企業變成政府部門,「所以我覺得,(該法)對企業今後發展係百利而無一害」。

公開資料方面,基本都是與現行公開資料指示規範一樣,但當中的內容會多一些。陳海帆舉例,如未來政府委任的成員之薪酬未來會在公開之列。公眾層面的監督就是經公開資料去實現。

自治基金法律制度草案已完成

陳海帆稱,諮詢原九月展開,因疫情推遲至今。她們希望爭取在明年第一季正式展開立法程序,上呈到行政會討論。她又提及,另一項的自治基金法律制度草案也已基本完成,主要涉及統一發放資助的橫向監管,與本法有不同。

諮詢期內將舉行兩場公眾諮詢會(十月廿六日晚上八時及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及三場專場諮詢會(立會議員、公共資本企業代表及專業界別代表)。提交意見方式有親臨及郵寄澳門媽閣斜巷/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電郵info@ gpsap.gov.mo;圖文傳真(853) 2886 6665網上填寫意見表www.gpsap.gov.mo/consultation/#/survey?lang=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