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885號
2021年10月16日
星期六
政府擬修非法旅館定義
住宅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
2021-10-16
【本報訊】現行針對非法旅館的法律在二零一零年生效,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修訂上述法律的草案。草案建議,業主將住宅單位提供給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法案亦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二零一零年制定及實施了第 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著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 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法案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
法案也加強對房地產仲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臺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法案亦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