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粗疏 分類違城規原則

林翊捷促完善土地分類及用途草案

2021-09-22

城規師林翊捷關注《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內容。

【本報訊】工務局早前向城規會介紹《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內容。前城規委員、城規師林翊捷對草案大有意見,認為設計粗疏,尤分類用途顯然更多以負責部門角度去劃分,部份存有矛盾、欠細化等問題,有違城市規劃原則,促請當局趁還未定案時去改善。

 幾乎逐個土地分類點評的林翊捷直言,當中公用設施區下市政設施用地次分類最有問題,曲線形容其「最精彩、高潮疊起」,竟把街市、活動中心、垃圾收集等社區設施,與性質差異巨大的屠房、墳場、殯儀館火葬場等放在一起。當詳細規劃出現一處市政設施用地,「可能係社區中心……點知原來係一個殯儀館」。

 雖然工務局曾稱屆時加括號標示說明具體用途,林翊捷認為,有關做法不可取,應直接把其再分兩類。在城規原則上,有一些市政設施不適合、不能放在居住區,可草案的居住區只列明只不兼容工業區,其他均可,「點解唔分開佢?點解又要括住?又要解釋?呢個其實係徒增爭議同誤會,係搵嚟搞」,相信相關部門也不樂見因此衍生出問題。

 林翊捷認為,有關分類非按用途去分類,而很明顯是按負責的部門去分,這實在是違反立法原意,即土地分類及用途,不符城規原則,「依家變咗政府部門劃地盤,你市政署管?就冚唪唥歸一類,你係文化部門管,(又)冚唪唥歸一類,理得你裡面有乜都好」。

 又如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下的基礎設施用地次分類,其包發電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焚化中心等,原則上這些一定不該在居住區甚至毗鄰。唯草案未列明兩者不准兼容,「焚化爐放係你屋企,按呢個行政法規邏輯其實係可以」。

 多個次分類建議應再細化,包括H2居住用地應分高層樓宇及中低層樓宇,因前者有條件放入停車場等設施,而後者則基本沒有,若區內主要是後,其需求需用獨立用地去解,故在規劃角度應分開。

 工業用地分高/有污染與低/沒污染;增設TD3類非博彩旅遊娛樂用地;政府機關設施用地分一般與高設防的;交通設施用地應分社區交通設施(如巴士等公共交通站、停車場)及大型交通設施(機場、碼頭等)。另新增發展預留區及其他特殊用途,以保持規劃彈性,及預留作未來可能未知的用途,以利澳門發展。

 林翊捷還提到,草案的兼容原則欠清晰描述,甚麼情況下可、甚麼情況又不可是很關鍵, 建議對兼用分類列「有條件許可」,定下明文條款或個案審查,以便操作時留有一些彈性,非未來人人申請改用途以一句兼容就獲批。

 總的而言,今次官方提出土地次分類可謂粗疏,一方面是與城規原則有不太協調之處,另一方面是其操作性部份方面會較弱,反過來制約本澳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實未必有好處。

 林指出,該法規是配套全澳詳細規劃,當詳規出來時,最基本是要讓人一看就大概知該處是做甚麼,而不需要再去追查諸多文件,或去信政府部門查詢,甚至要官員出來回應才曉得,「讓居民、土地持有人或投資者有信心,係睇完張圖知道發生緊咩事,唔會有不確定性或隨意性係中間」。

 他覺得,由於草案還未定,當局就該趁現在構思得細緻、完善一些。最好先把問題在規則和圖表層面就去解決,毋需之後要太過迂迴的辦法去處理,甚或屆時要把條文「解釋得好奇怪」才「打得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