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擬引入國家標準

2021-09-01

工務局:考慮在《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引入中國國家技術標準。

【本報訊】工務局公開《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有意見提出,本澳電梯大多為國產並採用國內標準,若政府選用歐盟標準,將對市場發展造成不便,建議引入國家維保檢驗標準;工務局表示,將考慮在未來的法律內引入中國國家技術標準。

為期四十八日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在六月結束。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經對所收集的公眾意見及建議進行整理、歸類及分析後,已完成編製諮詢總結報告(https://reurl.cc/GmMnDy)。

上述新聞稿宣稱,特區政府會充分考慮及參考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在符合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完善法律法規草案及跟進後續的立法工作,包括考慮進一步明晰相關定義、調整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編制要求,以及考慮引入中國國家技術標準等。

為何新聞稿提出「考慮引入中國國家技術標準」?翻查諮詢文本,工務局在前言提出:「參考歐盟有關升降設備的最新標準、本地相關建築法律如《都市建築總章程》及《防火安全規章》等,並總結過去實務工作及上述指引實施的經驗,特區政府目前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法律及法規草擬工作……。」對於當局參考歐盟標準,業界似乎意見強烈。

翻閱諮詢總結報告,來自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士在諮詢會稱:「我希望增加參考國家升降機的最新標準GB(中國標準)。現在大部分電梯都是來自中國的,這是事實。國家生產的電梯來到澳門,以歐盟最新標準驗收,這是不合理的。我們回歸廿多年了,現在不是殖民地了,應該認同祖國。」

也有來自電梯公司的人士提出,電梯銷售本身主要集中中國標準,將來,歐盟標準更新之後,中國標準未跟得上時就產生問題:是否無法銷售呢?會否與法律抵觸呢?來自澳門江門同鄉會的人士亦稱:「國家的標準都已經很成熟了,那麼多年了。雖然以前可能是香港歐標傳來的,但經過那麼多年的實踐已經很成熟了,可否用國標替代歐標?或者兩個標準一起用?」

另外,諮詢文本建議,升降設備檢驗實體須具備負責執行檢驗職務的專職專業人員編制,該編制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四名全職檢驗員,且必須由其執行相關的檢驗工作,以及取得經營升降設備檢驗業務的ISO/IEC17020認證。

升降設備檢驗實體人員要求方面,諮詢文本建議,他們須具備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規定發出的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專業證明,並為執行升降設備的檢驗、保養及維修職務而於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方可擔任技術指導員或檢驗員,而技術指導員及檢驗員須分別擁有最少三年及一年的安裝、維修或檢驗升降設備的經驗。

來自檢測機構的人士在諮詢會提出,上述要求與他們拿到的「ISO17020國家要求」有分別;因為,國家要求只需要技術負責人有註冊工程師的資格,下面的檢驗員有相關經驗、有培訓,可能拿到國家檢驗員的資格已經可以提供檢驗機構業務。並稱:「說實話,六個工程師去現場檢驗,我覺得很有難度,且這個要求比國家的檢驗機構要求還高。反過來說,檢驗員懂的比工程師還多。」

昨日的工務局新聞稿表示,是次公開諮詢期間共收集到四百一十五份意見;其中,七成意見對諮詢文本內容表示認同/中立,近九成意見對日常營運中的檢驗工作及維修保養工作方面表示認同/中立,對制度內容中各議題大部分意見則以無明確態度/中立為主。

工務局稱:「諮詢結果顯示,整體上社會各界普遍認同和支持《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立法工作,認為透過建立制度化和規範化管理機制,可提升升降設備質量標準,進一步保障使用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