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別社交媒體落宣傳廣告涉違規

選管會提醒各組勿犯禁

2021-09-01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發出提醒,各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透過網絡社交媒體等任何媒體的商業廣告作競選宣傳,否則一經發現會交警方跟進調查。第十二組思政動力證實收到選管會相關通知,已刪涉事廣告,但批評當局指引不清晰。

據澳門電台及愛瞞日報報道,選管會接獲市民反映,有候選人在社交平台「贊助」推送其選舉宣傳貼文,懷疑涉及商業廣告宣傳,故已把個案交由警方跟進調查是否違反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的規定。

愛瞞報道指讀者反映,在臉書看到思政動力第一候選人葛萬金帳戶的宣傳貼文顯示為「贊助」。又提到有網民指第七組言起新力量候選人在宣傳期前藉社團臉書帳戶賣商業廣告宣傳各人主張。

批商業廣告定義欠清晰

當中葛萬金回覆有關傳媒查詢表示,已收到選管會通知,團隊會承認責任,已即時刪除有關廣告。不過他批評,選管會此前無說明清楚選舉法相關規定,而選管會的指引又不清晰,令他們要「摸著石頭過河」,

葛萬金還反問商業廣告之定義,並舉例有其他組別同樣有花錢在不同社交媒體上作宣傳行為,質疑這些又是否屬商業廣告。

另外選管會昨對外發文提醒,各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向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購買商業廣告服務作競選宣傳。唯全文並未提及是否有組別涉違反相關規定。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即今年三月八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

不移除廣告則犯加重違令

選管會亦透過制訂第1/CAEAL/2021號指引對該條作具體規範,其中就已列明包括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的商業廣告。當中提及一旦出現有關行為,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移除該競選宣傳品,否則便構成加重違令罪。

選管會強調並重申,如發現有疑似違法行為,選管會將轉交警方作跟進調查,以查證有關人士及相關網絡社交媒體有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