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基金資助審批制度將展立法程序

2021-08-30

【本報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回覆議員蘇嘉豪的書面質詢表示,該辦公室已聽取各自治基金的意見和建議,待整理及分析有關意見後,將正式開展關於資助審批的立法程序。

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 (https://reurl.cc/eEqZY7) 表示,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一九九九年生效),明訂了社團依法公開資助帳目的規定,條文一直未被修改、暫停實施或廢止,但政府卻堅持不予以執行。

蘇嘉豪詢問政府:是否認同本著依法施政、維護法治的原則,在未有新法律取代之前,政府和社團仍應嚴格履行現行法定責任?不久將來改革的資助制度是否將不低於甚至遠高於當年標準,例如擴大應公開資助帳目社團的範圍、要求公開更詳盡和仔細的帳目內容、公布各資助活動的津貼運用報告等?

蘇嘉豪也在書面質詢表示,政府雖已建立自治基金對外公佈資料平台,公眾能集中查閱各基金的基本資料、資助計劃和資助名單,但名單仍僅顯示資助總額和目的。他詢問政府:預計何時完成改革基金資助制度的立法程序,讓公眾更有力 監督各項帳目明細、活動情況、資助成效等?

究竟,前行政法務司司長、現任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如何回覆議員質詢?

陳海帆回應 (https://reurl.cc/dGRvRz),特區政府在向私人或社團提供財政資助時,一直依據第54/GM/07號批示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對每項資助申請依法作出分析及審批,並透過不同層面和形式監察受資助者運用資助款項的情況,以保障公共財政資源的合理運用。

另一方面,根據第54/GM/97號批示的規定,受資助者亦須在受資助活動舉行後三十天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匯報活動的舉行並詳細說明所獲津貼的運用,履行法例所規定的義務。

陳海帆也表示,特區政府在《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加強監管自治基金,重點改革和完善自治基金的管理、資助審批和公開制度為本年度其中一項施政任務。

為貫徹落實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已經展開相關立法的前期工作,制定統一的資助審批基本制度,包括規範自治基金開展資助工作的方式及程序、在批給資助時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受資助者應遵守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以及提升資助工作的透明度等。

陳海帆續稱:「目前,本辦公室已聽取各自治基金的意見和建議,待整理及分析有關意見後,將正式開展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