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官員:公務員履行職務時
須『兼顧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
2020-06-25
【香港中通社6月24日電】(記者 李焯龍)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24日表示,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其身分不單是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須同時兼顧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這角度,才可周詳全面履行其職務。
當天,聶德權答覆特區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的一部分,但香港特區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包括公務員制度。
聶德權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第43條亦訂明,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根據基本法第60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而根據基本法第99條,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這些條文都清楚顯示了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透過香港特區政府及其首長(即行政長官)而與中央人民政府在憲制秩序上的連繫。因此,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其身分不單是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聶德權表示。
他還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在考慮及處理各項政策及問題時,不能單從香港特區本位出發,公務員既要依據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和制度辦事,也須同時兼顧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這角度,才可周詳全面履行其職務。
聶德權強調,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此外,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政制上的角色,須竭盡所能,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
不過,聶德權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實上,基本法附件三已列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當中並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因此,並無需要把該法對內地公務員的要求納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守則》。
政府人員協會主席馬志成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僱員,公務員理應認同祖國、效力特區政府,重視這“一個身分,兩個責任”。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以至發表言論時,除了要符合香港利益,更絕不能損害國家利益。
對於涉港國安立法,馬志成表示,公務員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理應盡忠職守,堅定支持並全面配合政府,在行政長官帶領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