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隱瞞資料要負刑責

2020-02-03

【本報訊】衛生局確診首名居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宣稱,該名患者沒有提及曾經入住珠海的醫院。究竟,隱瞞資料會否受到處罰?昨午,經過一名局長和兩名司長的回應後得出一個說法:可判處最高入獄六個月或六十日罰金。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回應傳媒時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有特別義務提供有關其健康狀況的必要資料,又或指出其曾到過的地方或曾接觸的人。他表示,對於隱瞞上述資料,是沒有罰則的。

李展潤呼籲,提出資料對防禦有很大的幫助。而且,若不實提供資料,將令澳門陷入很嚴重的狀態,可以發生社區爆發。

不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作出補充,除《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外,亦有相關條文。若當事人違反法律義務,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他提出,希望所有人必須如實申報,以及配合當局的所有措施。

之後,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補充,不履行《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特別義務,拒絕填寫特定申報書,或逃避法律所定措施,申報虛假資料,或拒絕接受醫學檢查,可判處最高入獄六個月或六十日罰金。

究竟,當局會否處罰被確診的首名本澳居民?在傳媒的追問下,歐陽瑜回應,將交給警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