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91號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一常會審議動物防疫法
2019-11-12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就《動物防疫法》法案召開首次細則性會議。《動物防疫法》部份條文罰則與《動物保護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出現罰則不一情況。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需要交政府研究。
由於《動物防疫法》部份條文,例如在出現需要申報的疫情下沒有向有關部門申報,相應的法人及自然人將受處罰,即獸醫及動物診所。何潤生指,會上有委員指出,目前對於獸醫認證制度及動物診所監管均欠缺相應法律,未來執法會出現困難,也無法界定未來兩者的法律承擔,委員會認為政府需要研究及交代有關安排。另外,《動物防疫法》部份條文罰則與《動物保護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不一,例如:《動物防疫法》中,違反行政長官權批示因懷疑動物疫病而發出隔離、禁止售賣、擁有、飼養或繁殖等命令,將構成加重違令罪,但《動物防疫法》則屬加重違令罪; 另未有於限時內通報將罰款五千元,比《傳染病防治法》相應罰款高出十倍,出現《動物防疫法》與其他法律未一致的情況,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如何安排。
委員另關注到法案「免責條款」部份,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賠償,何潤生指,由於考慮到台灣及香港過去在家禽大範圍疫情而撲殺時有作出補償,而《動物保護法》也有相關補償,與法案「免責條款」中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賠償有異,委員會將要求政府就此條文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