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20號
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
特區公報
2019-08-20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三項法律,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而補充法規則自該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律是就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建議,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適用於澳門的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訂定執行制度。另外,該法律規定在澳門從事毛坯鑽石進口、出口、轉運、買賣或運輸業務的經濟活動經營人須持有經營准照,以及訂定相關從業要件。
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該法律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在零售行為中,須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金額,但設有例外情況。另外,如違反限制提供塑膠袋的有關規定,按每一塑膠袋科澳門幣一千元罰款;如違反合作義務,科澳門幣一萬元罰款。
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該法律是制定社會房屋的分配及租賃的法律制度,該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該法律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二、申請租賃社會房屋屬恆常性機制,以及按照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以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進行分配。三、澳門居民且屬於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租賃社會房屋。家團申請須由一名年滿十八歲、在澳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且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成員提出,以及家團任一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内。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歳或孤兒年滿十八歲、在澳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且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另外,該法律也訂定了妨礙性要件。四、在訂定租金金額時,應考慮社會房屋的類型,尤其應單獨或一併考量以下因素: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社會房屋的實用面積;房屋自由市場的租金水平。五、如合同期内,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為此支付三倍租金。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