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17號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外僱政策缺口不宜打開
2019-08-16
【正論】第五屆行政長官候選人賀一誠近日馬不停蹄拜會本澳各大社團及各界別人士,又落區了解商戶、居民的訴求。各持分者各有訴求,有交通、住屋、融入大灣區發展和居住的問題、公共行政管理、鼓勵生育、長者、都更等問題。在走訪內港商戶期間,有商戶反映外僱政策掣肘中小企發展,舉出例子﹕僱主派外僱到分店幫手,屬過界,被視為違規而檢控,促放寬外僱限制,解決工種制約問題,協助中小企解決人資短缺問題。
究竟外僱工種應否分得那麼細?筆者相信,不同持份者會有不同見解。僱主可能希望越方便、審批越快越好; 作為打工仔(外僱及本地僱員)和政府又有何想法?今年六月,本澳六十七點二萬人口中,第二季勞動人數三十八點七二萬,外僱有十九萬零三百六十七人,增加八百五十二人。第二季總就業人口月收入中位數為一萬六千三百元,本地就業居民月收入中位數為二萬元,與上季相若。無容置異,整體就人口,包括本地居民和外僱,工資上升的原因受經濟發展所帶動,過去不少意見提出,部份沒有外僱的行業工種,例如職業司機請不到人,有僱主反映,四萬元月薪都請不到人,工商界一度提出希望打破缺口,在職業司機引入外僱,獲勞工界別團體及坊間反對。為何反對聲音此起彼落?意見包括﹕希望將工資較高的工種留予澳門人、內地駕駛者駕駛習慣及安全意識與澳門駕駛者存差異,憂慮會令澳門道路環境增加危險等,也有人批評,上述意見是保護主意、排外主意、拒絕競爭等。
面對中小企疾呼人資問題,特區政府近年盡力提供協助以及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包括簡化了申請程序、加快審批等;但外僱到手後,中小企僱主又提出,制度太死板,工種分工太細,令管理及工作安排存在困難,提出希望中小企外僱分工簡化。賀一誠對相關訴求回應﹕明日中小企在此方面困擾,不應該一刀切處理外僱問題,不應同一把尺量度所有企業,提出針對中小企制定一個合理的制度。對中小企僱主似乎是一個喜訊,對其他持分者而言,是喜訊嗎?
勞工事務局網頁專業/非專業外僱申請需知中,就上述所提到的個案作出了解答﹕
『原只得一間總店,但因業務發展開設了多間同名分店,請問能否在其他同名分店工作?
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並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在獲批准後才可自由調配外地僱員在總店及各分店工作:
一、企業(總店及各分店)的名稱相同;
二、經營的業務性質需一致;
三、總店及各分店已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統一供款人編號;
四、納稅人相同。』
現行法律中,給予外僱在分店的調配作出了相應安排和空間,前提是﹕要附合上述條件及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相關被檢控的僱主,是否符合上述情況?
《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列出,該法律目標是﹕推動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公正;達致及維持充分就業情況;改善就業結構;改進勞工的生活條件及維護其勞工權利;促進協調解決社會/勞務衝突等。並列明﹕「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或勞工不足時,方能僱用非本地勞工,且須有固定期限。」即使出現上款所載的要件,當會引致顯著減低勞工的權利,或會直接或間接引致作為無理終止勞務關係合同時,不得僱用非本地勞工。按市場需要、經濟環境和組別增長的傾向,得以經濟活動組別訂定非本地勞工的僱用。」
特區政府透過《聘用外地僱員法》,《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等多項法律,規範外僱的聘用和市場秩序。中小企所聘用的外僱多為非專業外地僱員,對工作沒有高度專業要求的工作,例如侍應。在現行制度下,若侍應被安排從事侍應以外的工作,例如洗碗,其僱主及該名外僱均違法,會被科處。僱主希望政府為他們打開方便之門,作為僱員,對於僱主的工作安排,可以有說不的權利嗎?法律上有,僱員為保飯碗敢開口說: 『不行!』嗎?現行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僱的權利,也透過明細規範工種,防止外僱制度被濫用、避免受到與申請職位所不符的工作安排,提供一定職業權利保障。政府有意為僱主打開方便之門的同意,有否考慮到僱員(外僱)的權利如何得到對等的保護和保障?在僱員關係上,僱員處於弱勢一方,政策制定者應該清楚及明白,不能因為「方便」,為勞工政策大開綠燈,令辛苦建立下來的保護網被迅間攻破。
澳門特區政府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條件下,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性的補充而批准輸入。(自勞工事務局網頁)還望僱主、政府勿忘初衷。
--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