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13號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
識人好過識字 這潛文化應以糾正
2019-08-12
【正視聽】第五屆行政長官唯一候選人賀一誠,八月十日向選委及傳媒作出參選政綱及宣言。作為施政決策人,未來行政長官,聽取民意、接納民意、接地氣,這點無容置疑。回歸二十年來,被揭發不少公務人員、官員的貪腐案件,最轟動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有的個案件,不是貪腐,涉及行政程序失當予人感覺不公,有不罪的前行政法務司司長十幅墓地案,前任跟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各自推薦親信入政府部門案件,又有如被形容為「閉門一家親」的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一百名員工,十六名員工之間有親屬關係,父子、父女、夫妻、兄弟、姊妹等,部份僱員其至就連聘用文件欠奉。回歸以來,用人唯親情況一直為公共部門疚病,識人好過識字這種文化,希望未來可以在公共部門內不復存在。
至六月底,澳門有六十七點二萬人口(包括十九萬多名外僱),但地方細,打埋算盤有親戚關係的不足為奇。回歸以來,用人唯親、識人好過識字這種文化一直為公共部門所疚病,亦被社會批評。鐵證如山的有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且被廉署點名批評。中央招聘後,公職招聘上某程度提高了公平性,用人唯親、識人好過識字這種情況還在存在嗎?筆者不是任職公職,不清楚、也不能下判斷。筆者認為要建立真正公平、公正、透明、公開的招聘制度之餘,有效的監管制度不能缺少。如何做到有效監管?核心是由上而下,樹立正確的思想和價值觀。
私人機構,同樣受到《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規範,介紹份工比朋友、屋企人,同學,有否違反相關法律?相關法律指出﹕對「私營部門的受賄」指為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收受不正當的利益,作為其違反職務上義務的回報;而向為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提供不正當利益,以換取對方在職務上提供方便,即構成「私營部門的行賄」。如私營部門的賄賂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又或引致不公平競爭,並屬涉及資產及勞務的取得且其資金全部或部分來自公帑的情況,則為「公罪」,不須被害人追究,執法機構亦可介入調查。除此之外,則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即被害人須向執法機關表示追究有關人士的刑事責任,執法機關才可立案偵查。
而公務員索取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作為其在職務上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的回報, 不論有關行為是否違背職務上的義務,已構成受賄;如向公務員提供不正當利益,以換取對方給予職務上的便利,即屬行賄。
不論是公務員實施的賄賂,又或是私營部門的賄賂,犯罪的構成並不取決於賄賂 利益的實際交收,只要行賄或受賄的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已構成犯罪。
“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猶上高陵之頂,墮峻裕之下而求生夕,必不幾矣。” 賀一誠在傳媒提問如何做好廉潔問題時回應:「識我嘅人都知,我自己係唔會做分餅仔、分肥豬肉嘅行為」。他認為,過去澳門經常傳出有黑箱作業的消息,相信是施政上未能給市民太大的信心,認同未來需要進一步做好廉潔工作。做好反貪腐、廉潔工作的同時,清除過去惡習,對合法,但被社會認為不合情 、理的行為,亦應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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