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180號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傳協函立會主席促撤民防法造謠罪
2019-07-04
【本報訊】立法會現正分析及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簡稱傳協) 致函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法案建議增設「造謠罪」,傳協促請立法會要求政府撤回相關條文,避免《民防綱要法》成為對市民嚴苛處罰的「防民惡法」。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五條建議增設「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造謠罪」。傳協指出,「造謠罪」的定義模糊,有可能成為市民誤墮法網的陷阱。而且,法案建議的刑事處罰明顯過重 (最高可判處入獄三年),不符合立法規管公眾行為時應具適當性的原則。
基於以上及其他理由,傳協促請立法會要求政府撤回第二十五條。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十七條建議,當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可在不影響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適度原則下,禁止或限制個人或交通工具在特定範圍內通行或停留,以及強制撤離不服從上述措施或生命正受威脅的人員。
傳協指出,當發生災害等事件,記者基於其天職需要盡一切可能走到最前線採訪,及時向社會發放訊息,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該會憂慮,第十七條變相賦與政府權力,強制撤離災區內正在採訪、報道的前線記者。若是如此,將與傳媒行使《出版法》賦與的採訪權、報道權以及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所抵觸。
故此,傳協希望立法會要求政府加入條款,保障傳媒的採訪權不受限制。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二條建議,在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後,視聽廣播機構須「協助實施獲指派的行動」例如:必須發放政府的重要民防資訊。傳協指出,現行《視聽廣播法》已規定了視聽廣播機構的職責,例如:定時報道與居民有關的消息。現在,沒有必要在《民防綱要法》作出規範。
傳協表示,報道是傳媒必然的職責,當中亦必須以確保編輯自主、採訪自由為前提。然而,《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二條的規範,令人質疑政府是否要視聽廣播機構必須報道其「官腔」訊息?就此,該會促請立法會要求政府剔除相關條款。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致立法會主席信函全文:http://bit.ly/2RQ4Y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