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174號
2019年06月27日
星期四
群力智庫倡加重刑罰遏跨境犯毒
2019-06-27
【特訊】司警日前調查一宗毒品案時再揭發有港青來澳販毒。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表示,隨著港珠澳大橋通車後,澳門與香港之間的交往愈來愈密切,港人來澳販毒有增加的跡象,當中尤以港青來澳販毒的現象較為明顯,他促請當局加強與香港警方的情報交流,以及偵查部門之間的合作措施,同時應檢討《禁毒法》,將販毒判刑年期“斬件”,一旦發現偷運毒品入境,刑罰應適當加重,從源頭堵截毒品流入本澳。
近年,香港人在本澳因涉毒案而被捕的案件有增無減。陳家良引述保安司資料指,去年司警共開立92宗販毒案,當中涉及香港人來澳販毒的有40宗,與2017年相比,增幅逾1倍;其中因涉案被捕的香港人則有53名,較去年上升4成。他表示,港人來澳進行跨境販毒的數量大幅增多,其根本原因是澳門毒品犯罪刑罰較鄰近的內地及港台輕,犯罪成本低,而且隨著港珠澳大橋開通後,本澳與鄰近地區、國際之間的交往更加頻繁,因而更容易讓澳門被販毒集團利用,成為跨境販毒“中轉熱點”,使跨境販毒數量上升。
綜觀港澳兩地涉毒的刑責“落差”很大。陳家良表示,根據香港《危險藥物條例》,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或製造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以及罰款五百萬港元。內地最高則會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反觀本澳,一般“販毒罪”下限為五年刑期,最高刑期十五年。由此可見,在本澳涉及毒品犯罪“成本”不高,若刑責沒有足夠阻嚇力,實在難以遏止販毒及吸毒案。
再者,由於澳門與香港兩地並未簽訂引渡協議和移交逃犯協定,即使犯人在澳門被捕獲罪,在香港仍然不會留有案底,此一“法律漏洞”使澳門容易淪為鄰埠不法販毒份子規避法律刑罰的“落腳點”。因此,陳家良建議當局須適時檢討《禁毒法》,將販毒判刑年期“斬件”,如小量販毒,量刑期為五年至八年不等;大量販毒,刑期為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甚至將最高刑期再延長,以增阻嚇力。
同時,為打擊跨境販毒,避免本澳淪為毒品“中轉站”,他建議不論任何身份、國籍人士,一旦偷運毒品入境,刑罰也應加重,從源頭堵截毒品流入本澳。有關部門亦應積極與鄰近國家、地區合作,特別是香港,儘快研討及採取司法互認的手段,加強各自“犯罪資料庫”的司法情報交流,睹塞漏洞,從而減少及打擊兩地因此而衍生的涉毒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