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171號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警方示威集會臨場施加口頭限制影響意見表達
蘇嘉豪提書面質詢促檢討改善
2019-06-24
【本報訊】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表示,警方近年在集會示威現場臨時口頭施加更多限制,客觀上影響了意見表達的成效,有關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有抵觸《集會示威法》之嫌。
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最新的書面質詢指出,一九九三年訂立《集會示威法》的原意和精神,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二零一八年七月,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法,儘管政府辯稱此舉未為警方擴權,但不爭的事實是,新法將接收集會書面預告,以及不容許集會舉行的權力,由原來的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交予治安警察局局長,這正是當時社會意見質疑的要點。若政府傾向將集會示威的定性,由佔用公共地方表達訴求的活動,敵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長遠將不利於公民依法行使基本權利。
蘇嘉豪表示,撇開修法後的擴權,治安警察局局長一向可依法於集會前,透過批示對集會施加時間或地點上的限制,例如基於所謂公共安全,或因貼近政府總部、立法會、法院等機關,而要求不得於某些區域集會。警方一般會提前約見發起人商討和說明,發起人若不同意亦有權在毋須聘請律師的情況下,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可是,警方亦不時選擇於集會現場臨時口頭施加更多限制,例如加設圍欄妨礙公眾進入集會範圍,或要求將合法舉行且不影響安全的集會遷移至其他位置,客觀上影響了意見表達的成效,有關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有抵觸《集會示威法》之嫌。
「這些臨場的口頭限制,往往成為引起警民爭執的觸發點,甚至可能衍生其他衝突。」蘇嘉豪續表示,臨場對集會施加限制的前線警員,卻一般未有參與集會前倘有與發起人召開的會議,警方亦從無向發起人提供負責該次集會的指揮官,或任何特定的聯絡人資料,令現場不時出現「雞同鴨講」的情況。發起人質疑「躲在辦公室」的決策者無法準確掌握現場實際情況,而前線警員即使接到明顯錯判的指令,也只能無奈地按本子辦事。
蘇嘉豪在書面質詢提出三個問題,其中:近年,一些案例顯示警方不時臨場對集會示威施加限制,例如最近在議事亭前地舉行的「六四事件」燭光集會,警方突然以「預留緊急通道」為由,於集會兩側加設圍欄,客觀上提高了公眾參與集會的門檻;又如剛過去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票站附近的集會,警方多次以「收到投訴 (但這些投訴均未經調查和證實)」為由要求遷移集會位置,客觀上損害了意見表達的成效。請問政府是否承認,這些不合理或不切合實際情況的臨時限制,破壞了原先和平有序的集會氣氛?政府又將如何檢討做法,以改善集會現場的警民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