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與內地刑事司法互助

蘇嘉豪倡以澳人澳審取代逃犯移交

2019-05-06

【本報訊】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案在當地激起爭議,本澳立法議員蘇嘉豪藉此關注,包含逃犯移交在內、與內地刑事司法互助的內容,建議未來兩地簽訂相關協議中引入「澳人澳審」來取代逃犯移交。

蘇嘉豪昨提出「送中黑獄或違人權保障 澳人澳審取代逃犯移交」的書面質詢,指日前有十三萬港人上街示威,反對被形容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修訂案,憂慮修例打開向內地移交逃犯之門,將無法保障香港人的基本人權。

反觀本澳也有一直與內地商討、包含逃犯移交在內的刑事司法互助事宜。蘇嘉豪稱,內地與本澳奉行和堅守司法獨立此一核心價值背道而馳,而結合過去不同案例顯示,內地司法制度亦參差不齊,難以確保嫌疑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蘇嘉豪續指,澳法院對澳人在外地作出特定犯罪事實具司法管轄權,法院亦曾對澳人在內地犯罪判處刑罰,即有權實施「澳人澳審」。《刑事司法互助法》也規定若澳司法機關對案件具管轄權,則可拒絕提供司法協助,並允許符特定條件下由外國委託澳司法機關作刑事訴訟,而無需直接移交逃犯。

蘇嘉豪建議,為有效保障本地居民的基本人權,加上考慮立法技術的可行性,未來與內地刑事司法互助應有條件採取同一處理方式,優先考慮移交逃犯以外的方法,即由本澳司法機關自行審理,或由內地委託本澳司法機關審判本澳居民的犯罪行為。

為此蘇質詢:

1.國際對移交逃犯的各項人權保障原則,也載於本澳《刑事司法互助法》,請問特區政府日後涉及與內地進行刑事司法互助的立法提案及有關協議中,會否堅持這些原則?對於能透過《刑法典》有關本澳刑法在空間上之適用的規定,而受本澳法院管轄的在外地實施犯罪行為的本澳居民,政府會否以本澳法院具管轄權為由,而拒絕內地的司法互助請求?而針對本澳法院無管轄權的案件,若內地司法機關確實有必要追究本澳居民的刑事責任,政府又會否循《刑法典》規定的屬人原則理念為基礎,以「澳人澳審」方式,規定應由內地委託本澳法院審判本澳居民的犯罪行為,來取代移交逃犯?

2.特區政府聲稱一直與內地當局商討刑事司法互助,但公眾無從得知商討細節,請問政府如何判斷內地司法制度能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各項人權?內地當局和法院負責人甚至曾明言「絕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的路」、「堅決抵制西方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如何確保嫌疑人獲得公平審訊成疑。在這樣的背景下,請問政府是否認為不適宜向內地移交逃犯?

3. 2019年2月18日,本人依法要求政府提供曾於2015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文本,法務局局長於3月19日覆函指不適宜提供該法案資料,此舉令公眾更加懷疑法案文本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根據《議員章程》,除因倘有的法律限制外,當局均有義務在議員履行職務時提供合作。請問行政當局以「不適宜」為由拒絕議員索取資料的要求,有否存在行政違法甚至觸犯違令罪?當局將於何時依法向本人提供有關法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