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113號
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擬擴至交表日起
偷步宣傳罰則
2019-04-16
【本報訊】《二○一七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月初出爐,提出多項意見和修法建議,包括明確由提交參選申請日起禁止競選宣傳,否則可構成違規宣傳開罰,並在平衡噪音滋擾等問題下可適度延長兩週的競選宣傳期。
該總結報告早前已上網(www.eal.gov.mo/pdf/zh-TW/ALReport2017Tc.pdf)公布。當中提出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建議把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處罰措施(罰金二千至一萬元)適用範圍,由現行特首公布確定名單後起,改至交表日起可罰。
立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昨回應解釋,這主要是選管會在選舉時發現,有部份有意參選人利用法律漏洞,在確定名單公布前已進行一些違規偷步宣傳行為,惟現行法律雖不主張但確無罰則去處理,故他們經研究後提出該建議。
至於建議延長兩週的競選宣傳期,唐曉峰重申,考慮到今屆選舉組別較多,分配時間相對減少,且組別增加是趨勢,故他們研究後認為有條件可延長,但當然要平衡宣傳噪音等民生影響,具體應加長一週、兩週或多少需由社會討論。
唐強調,這是選管會按職權和責任提交總結報告,相關建議內容是否接納由政府決定,相信當局需時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