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227號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收購古蹟不應成為保育唯一手段
2012-12-27
【本報訊】澳門歷史教育學會會長林發欽 (見圖) 表示,現在立法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整體上是較理想和全面的。他認同增設文化遺產委員的條文,其中包括,若政府將來不接受該委員會的意見,應該記錄在案,並且公布理由。林又提醒,政府購買古蹟不應成為保育的常態、唯一手段。
林發欽認文遺法整體理想
負責細則性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罕有地發出通告,就該法案公開諮詢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那法案是否存在很大問題和爭議?澳門歷史教育學會會長林發欽認為,現在立法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整體上是較理想和全面的,既顧及本澳實際情況,也吸收國際先進理論。
二OO五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本澳歷史城區列入世遺名錄,過去七年,發展和保育之間多次出現矛盾。林發欽表示,現在立法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已觸及相關問題,也吸取過往的經驗和教訓。他說:「法案其實是這麼多年來,廣大市民、保育人士等不同界別同共爭取的結果。」
不接受委員會意見應公布理由
《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只有一條條文 (第十六條) 提及文化遺產委員會,林發欽認同,若民意傾向增設關於委員會的條文,可把委員會職權等原則性的條文加入法案內。他指出,無論是現時的法案或將來的行政法規,應該列明一些規定,包括:若政府不接受委員會意見,應該記錄在案,並且公布理由。
對於政府動用公帑收購古蹟,不少民間人士持非常正面的態度。林發欽提醒:「如果民間過度興奮說:好!買得好!之後,政府又狂買,我覺得就是一種災難。比較嚴重的後果是,整個社會將保育的所有責任完全卸在政府身上,這不是公民社會希望見到的,必須要共同分擔。」
林發欽強調,政府購買文物「不應該成為一種文物保育的常態手段,絕對不能成為唯一的手段」。若文物涉及私人業權,應思考不同的處理手法,例如:政府資助不動產擁有人維修,同共善用和保育。他表示,政府的政策不能讓擁有人認為,若不動產被列為古蹟又獲政府收購,其利益較拆卸、重建為高。
近年,越來越多展示館、博物館在本澳出現,例如:政府在路環荔枝碗規劃中構思設立展示館,又計劃把路環舊發電廠改建為博物館等等,更有人開始冠名澳門是「博物館之城」。林發欽提醒,但凡是不動的文化遺產,便將之變成展館,這策略反成為保育的「盲點」。
他認為,問題不在於本澳的展館數量,更應檢視各個 (尤其是近年開發的) 展館的質素、館藏、參觀人數,以及其對社區文化的推動。另外,相對於政府部門,民間團體營運文化空間的成本更低 (至少不用增聘公務員),且更有活力,事實上,鄰近地區的政府已將文化空間以定期合約方式,給予民間團體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