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土地及批地形式

2012-03-12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明確地說明了,除在回歸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特區境內土地的所有權均屬於國家。  

政府土地可分為兩類 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在澳門通常被稱為“政府土地”,可分為兩類。按照現行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的稱呼,一類是“本地區公產土地”(一般情況下為道路或公園),另一類是“本地區私產土地”(一般情況下為政府物業或設施所在地,以及批出或未批出的土地),由於澳門已經回歸祖國,因此《土地法》的修訂文本,已將上述“本地區土地”更改為“國家土地”。 至於“私有財產土地”,必須在澳門特區成立之前獲依法確認為私人所有,否則在特區成立後均為政府所有。此外,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紗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而在回歸後,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紗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土地批給的“有償” 或“無償” 《基本法》訂明特區政府負責對國家土地進行管理和作出批給等,而目前,澳門批地形式有幾種,《土地法》規定,批地可以是“有償”或者“無償”的,除了公益法人或獲得承認的宗教團體用作興建廟宇、崇拜地點或從事救濟及教育活動,可獲“無償”批地外,其他均為“有償”批地。 土地批給可分為“長期租借”或“租賃”,亦可透過發給准照批准“臨時使用”土地。回歸後,新批給的土地均以租賃制度批出,而已設立的長期租借批地仍繼續有效。《土地法》規定批地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但法律亦容許在一些情況下可豁免公開招標。透過長期租借形式所批出的土地是沒有年期的,而租賃形式則會訂下一個批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5年,也可以續期,但必須完成利用,而每次續期不可超過10年。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