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0104號
2012年01月04日
星期三
特首訂出拒過冷河高官任私務標準
2012-01-04
【特訊】行政長官公布高官過冷河制度中,拒絕離任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和標準。 零九年立法會通過的高官過冷河制度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和離任主要官員在終止職務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離任行政長官在隨後兩年及離任主要官員在隨後一年內若計劃從事私人業務,亦需行政長官批准。根據新頒布的規定,若離任官員計劃從事的私人業務與離任前的職務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或會使澳門特區政府的聲譽受損及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又或使離任官員本人或計劃任職的機構在不同層面競爭中取得優勢,行政長官按規定將拒絕請求。 △第4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布「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及離任行下涱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事私人業務許可申請時所使用的專用表格。該規定的原則是為了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標準方面:行政長官得尤其據下列標準,拒絕許可第22/2009號法律第一條所指人士(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一),從事私人業務的請求:一)從事的私人業務與離任前的職務會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二)從事的私人業務會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聲譽受損及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三)曾擔任的職務會使其本人或擬前往任職的實體又或與該實體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在不同層面競爭中取得優勢。在有條件許可方面,規定了在不違反上述原則及標準的前提下,行政長官可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作出有條件許可。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