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發展輔助委會易名增人

2011-12-22

【本報訊】政府決定將「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改名為「旅遊發展委員會」,並制定了新的行政法規。該委員會成員將由現行的最多十名增加至十五名;委員會秘書處也大增人員,除了秘書長,秘書處成員由最多四名增至十名。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天表示,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他說,為了配合市場現狀,聽取業界的意見及建議,加強政府與業界的溝通,共同為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制定具體可行的發展方針和落實旅遊業多元發展的政策,有必要修改規範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組成及運作的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他介紹說,《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將「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改名為「旅遊發展委員會」。草案規定,旅遊發展委員會具職權就旅遊業的一切事宜,尤其就政府制訂旅遊策略性指引提出建議和發表意見;為提升旅遊業的競爭力,尤其在跟進旅遊政策的執行方面提出建議及意見;編製旅遊經濟活動範疇的報告和進行有關研究。在委員會組成方面,草案除保留現時的公共部門及業界代表外,亦相應增加與旅遊相關的公共部門代表,同時增加旅遊業界代表和海路交通運輸業界代表。有關團體及實體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草案規定,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的公認對旅遊業有貢獻人士的數目,人數上限由現行的十名增加至十五名。草案還規定了屬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的職務。委員會為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在澳門或外地以簽訂協議書的方式或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協助。因應委員會工作的擴展,現行秘書處由秘書長及最多四名成員組成,修改為秘書處由秘書長及最多十名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