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910號
2011年09月10日
星期六
賄選案十一人判囚
2011-09-10
【特訊】初級法院宣判一宗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發生的賄選案,三十二名被告中十一名男女有罪,他們被控收集他人身分資料,以圖幫助指定候選人獲得選票。其中,第一被告劉啟山被判囚二年三個月徒刑,其餘十人均被判刑一年三個月,按選舉法規定不得緩刑,但十一人均提出上訴,暫時無須收柙。初級法院合議庭認定十一名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向選民承諾,以現金五百至七百元,或提供免費餐飲和旅行,收集他人身分資料,要求投票給第三組同力建設聯盟;其餘二十一名被告由於沒證據顯示他們利誘他人而獲無罪釋放,但是否曾參與賄選行為,則希望被告回家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