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促公開基金資助帳目

2011-05-25

【特訊】議員吳在權促請特區政府公開十六個基金的資助帳目和審批標準。他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政府16個基金今年的預算開支超過85億元,其中社會文化範疇屬下的6個基金佔近8成,但當中只有體育發展基金和旅遊基金沒有成文規範的資助發放準則。 其書面質詢如下: 「陳明金議員5月9日的書面質詢提到有基金批出近400萬元資助三大社團去廣州觀摩亞運,本人看了之後不禁對特區政府有否合理運用基金感到疑惑。試想,若以每人約1000元開支計算,400萬經費可以資助好幾千人去廣州看亞運,究竟這幾千人是如何去觀摩亞運的? 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陳明金議員在書面質詢中已經提出,正等待當局回覆,本人無意再次贅述,然推而廣之,從全局來看,隨著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區政府在公共資源方面的投入連年增加,包括給各大基金的財政撥款日漸增長,類似亞運觀摩團的基金批核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又或者是有關基金長期、傳統的批核手法。本人認為,無論政府庫房是否寬裕,始終應堅持善用公帑的原則,做到「申請資格平等、批核有章可循、賬目公開透明、成效科學評估」。 特區政府現設有16大基金,2011年的預算開支超過85億元,其中社會文化範疇屬下的6大基金預算開支約67.5億元,佔近8成;這6大基金,除了社會保障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學生福利基金分別由《社會保障制度》、《核准「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等以法律或行政批示作出規範外,文化基金在文化局網頁上公佈了文化社團資助的申請指引,剩下的體育發展基金、旅遊基金似乎並沒有成文、規範的發放準則,上述兩大基金都是在1994年成立的,這些基金的發放標準或者內部指引是甚麼,可否向社會公佈? 廉政公署和審計署曾發出多個勸喻和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2003年審計署也曾對旅遊基金做過一次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旅遊基金存在預算開支執行程序監管不嚴及開支運作沒有完善管理制度、駐外辦事處出現推廣經費超出核准限額、財務資助發放超出本身法定的職能範圍等問題,到目前為止,有些公共部門雖可能未收到勸喻或必須接受審計,但是否應該引以為鑒? 為此,提出如下質詢: 1.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本人認同特區政府不斷增加對公共資源的投入,至於公帑無論分配到哪一個範疇,又或者是轄下的基金,從善用公帑的原則出發,每項開支都應該有明確的規範指引,努力追求透明度、公開化以及公平原則。從實際情況來看,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規範指引是有的,但是並不全面,甚至存在漏洞,尤其在監管方面。例如,《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對接受資助的受益人在履行義務方面就有具體的要求,包括開支賬目、書面報告、還款義務等,其中第六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在使用受資助的公帑時,倘若購置設備和教材或承攬工程預計的金額分別超過澳門幣七十五萬元及二百五十萬元,受益人必須進行競投,反映到具體受資助項目中,所有受益人是否都嚴格執行?有關當局在監督的過程中,是否按章辦事?有無發現違規現象?如何處置?推而廣之,至於其他種類繁多的政府各項基金,有無訂定遵守同樣的原則? 2. 審計局的專項審計指出,旅遊基金由於缺乏規範的成文準則,以致不易審核及執行財務資助的發放和監管,並建議旅遊基金應建立高透明度、公平及公開的發放制度,按本身職能,規定資助範圍,制定統一的申請標準、審批標準及監管措施。此項審計是2003年完成的,至今已有七八年時間,旅遊基金對審計署的有關建議執行情況如何?16大基金中有無像旅遊基金一樣缺乏成文財政資助發放規章的?這些基金按照甚麼標準批出資助,又或者完全是按照主要官員的意志? 3. 在基金的各種資助中,有的屬於固定資助,有的是靈活資助,林林總總,五花八門,好似無論社團缺甚麼,都可以向政府申請,社會對此意見不一。回歸11年來,16大基金每年給予各大社團的資助是多少,可否列出總帳以示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