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樓花買賣 增透明‧減風險

2011-02-24

【本報訊】政府推出《規範「樓花」買賣法律制度》諮詢文件,規範開始銷售「樓花」的時間,買賣合同的形式、內容等,藉以規範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諮詢期由昨日開始,至四月廿五日結束,公眾可到工務局及法務局網站查閱諮詢文件。 目前,發展商何時開始銷售「樓花」,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政府部門也無從監管。為了避免出現建築圖則尚未獲批便銷售「樓花」,降低「爛尾」的風險,減少建築期間修改圖則對已購「樓花」者的影響。  

符多項條件完成地基始可賣樓花 諮詢文件建議,只有在物業登記局完成臨時分層登記、工程項目已獲得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並已完成地基工程後,才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銷售「樓花」的批准書及銷售樓花。  

合同需列明多項資料責任 現時,一般買賣「樓花」的合同內容過於簡單,缺少樓宇設施或單位情況的詳細資料,若在收樓時出現「貨不對辦」,難以進行法律追討。諮詢文件建議「樓花」買賣合同內必須包含「強制性條款」:清楚訂明樓宇的公共設施以及單位的間隔、面積等基本資料,也要明確付款方式、交樓日期、違約責任等。 一直以來,買賣「樓花」雙方簽署預約買賣合同,多數在律師樓簽署,但仍屬「私文書」,不能作為物業登記的文件。諮詢文件建議,買賣「樓花」必須經公證認證簽名,並要把副本轉送物業登記局登記,使「樓花」交易公開透明,堵塞「一屋多賣」的法律漏洞,也可避免托市、造市等行為。 由於,可能出現已購「樓花」者不按合同規定繳付樓款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按照法律的規定亦不能禁止發展商將該單位售予其他買家。諮詢文件建議,當購買「樓花」的登記尚未取消時,新簽署的「樓花」銷售合同必須註明,且在申請物業登記者須附有已通知上手買方的證明。 諮詢文件建議訂定新法律制度的過渡性規定,其中包括,發展商在法律生效後,需取得銷售「樓花」的批准書後,才可繼續出售剩餘的「樓花」。法律生效前已出售的「樓花」,發展商需將相關合同的副本送交物業登記局登記,那些已出售「樓花」,若具備條件進行臨時分層登記,須在法律生效後六個月完成。在法律生效前已簽署的合同繼續有效,但轉售時也必須公證認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