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舊人新制體現公平

2011-02-19

【本報訊】《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前日經行政府會完成討論,按該法案建議,經屋引入長達十六年的禁售期,禁售期過後業主雖然可在自由市場轉讓經屋,但需向房屋局繳補價,作為償還當年政府對其購買經屋時的補助。現時一萬二千個經屋輪候戶同樣受新制度所規範,包括需要通過入息和資產審產。房屋局局長譚光民認為,舊人用新制可以體現公共資源合理善用。日後重開經屋申請時,新隊伍將取消計分制度,以抽籤代替。而社會關注的入上下限,他透露,以二人家團為例,將與政府早前透露的月入二萬五至三萬五相若,實際仍需由行政長官按當時樓價趨勢而制定,或有加減。 房屋局昨早就《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舉行新聞發佈會,由房屋局局長譚光民、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林智龍、房屋局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詳細介紹該法案內容。  

禁售期滿出售要補價政府 法案主要包括向申請者設收入及資產限制;延長不可年轉讓期至十六年,若在購入經屋六年後出售經屋,只可將經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而在不可轉讓期十六年屆滿後則可於自由市場轉讓單位,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屋時,享有由政府提供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協助購買者解決其住房問題,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需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為基礎。以輪候人以六十萬元政府補貼情況下,購入市價一百萬元的經屋單入,由於購入經屋時獲政府百分之四十的樓價補助,十六年禁售期屆滿後,若持有人以一百二十萬元出售單位,需向房屋局繳付該樓宇價值的百分之四十,即四十八萬元作為補價。禁售期後出售經屋,即使出售價是比原價高或低,都需要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因為其購入時已獲政府一定百分比補助,只是所售得的樓價高需經屋持有人需向房屋局繳付較多的補價。 政府建議在出售房屋時,按實際情況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主要以家團購買力作經屋訂價的參考值,但仍需參考其他的因素並作出相應的調節,其中包括經屋所處地區、樓層、景觀及其他特殊因素等。日後,入息上限、資產、以至新輪候隊伍的抽籤制度安排,均由行政長官在該法例通過後以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房屋局過去在該法例討論期間,曾表示新人新制、舊人舊制,法案雖保留原有的經屋輪候隊伍,並考慮將現有及日後新的名單分開處理,優先安排現有輪候隊伍上樓。譚光民表示,基於合理利用公共資源的原則,對於原有輪候名單申請人,仍規定了須按照新法案的申請條件處理,但亦設定了過渡性措施安排,讓該等家團可獲豁免遵守新法案關於家團組成的規定,以及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不得擁有物業和土地的規定。此外,在經屋相關法例中,亦建議修訂經屋的申請制度,由現時的評分排序改為公開抽籤方式分配房屋;保留預售制度,以協助輪候者知悉預計上樓時間。 就入息上限,以二人家團為例,政府早前曾透露將是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目前是否仍案標準計算?譚光民回應,行政長官將按編制該行政法規時的房地產市場情況和趨勢作出制定,在這標準之間或加或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