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117號
2011年01月17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明確國家土地概念 私家地保留但不新增
2011-01-17
現行舊的法例將澳門的土地劃分為“本地區公產土地”、“本地區私產土地”和“私有財產土地”(俗稱“私家地”),而新修訂的法例,將會分為“國家公產土地”、“國家私產土地”和“私有財產土地”。
現存私家地不受新法影響 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前已依法設定的私有所有權除外。因此,新法建議原來已經存在的“私家地”和“長期租借地”依舊不變;但政府則不會創設新的“私家地”和“長期租借地”。 即使政府基於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向私家地或長期租借地的業權人徵用土地,政府亦只能以購買或用租賃批給的方式來提出交換,有關土地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廿五年,續期每次不得超過十年。
三管齊下嚴懲霸國家土地者 在諮詢文本中,同時對故意佔用國有土地、不按政府清遷令返還土地者,加大處罰,保障國家土地不被霸佔。新法建議凡故意或惡意佔用國家土地,且不服從政府依法發出的清遷及返還命令者,將以《刑法典》的違令罪處罰。 為了增加霸地成本,新法建議大幅提高罰款,凡故意或惡意佔用國家土地者,科處罰款由現行土地法規定的5百至5千澳門元,提升為5萬至50萬澳門元,大幅調升100倍。除了上述處以刑事和科以罰款外,霸地者還必須繳付因政府騰空有關土地而產生的行政和清遷等費用。 此外,為了讓政府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新法建議對於一些未確定納入私有財產制度或公產制度,而且未確定撥歸任何公共或私人性質的用途的土地,一概視為可處置的土地。政府可依法將可處置土地歸併為國家的私產,並必須按照已核准的城市規劃的規定,才可將有關土地撥入公產或予以批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