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藉修 《土地法》強化土地管理

2010-12-27

現行的《土地法》於1980年頒佈,迄今實施30年,期間因應社會發展作出多次修改。然而,隨著市民關注土地管理的程度不斷提升,認為原有的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因此,有必要進行修訂,以科學管理、規範制度、高透明度的法制手段,使土地得到進一步的合理利用。

明確國家土地的概念 政府於2008年展開修改《土地法》的工作,並於2008年底推出的諮詢文本進行了首輪的公眾諮詢,經吸納了社會和專家的可行意見和建議後,政府於今年完成了條文化的《土地法》諮詢文本,並於12月中展開為期一個半月的公眾諮詢。政府用作第二輪的諮詢文本,主要有七大修改方向,包括:(1)明確規定特區政府管理土地須遵守的原則;(2)進一步完善土地批給制度,尤其關於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3)引入專用批給制度;(4)限制改變批地用途;(5)提高公眾參與,引入公開聽證制度;(6)增加訂定溢價金考慮的因素;(7)加強處罰霸佔特區土地的行為。 是次諮詢文本明確“國家土地”的概念,並提高了申請批地的要求。考慮到優化制度才是治本之法,文本進一步深化整個土地管理機制,完善土地批給制度,包括因應社會對公開競投土地的訴求,規定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又明確了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避免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嚴限改用途及轉讓規定 此外,諮詢文本在更改批地用途和轉讓批地限制方面提出了較以往更嚴格的規定。如臨時批給土地(即新批給而未發展的項目)不容許修改批給用途,目的是避免批地用作投機的行為;臨時批給的土地及當承批人倘是公司且轉讓資本超過80%時,其轉讓亦必須經政府審批。為提高批地透明度,文本建議引入公開聽證制度;此外,基於公共利益,政府日後以交換方式批給土地時,所收土地的價值將要求不少於批給土地價值的一半,且土地承批人必須以溢價金繳納差額,等等。

加強處罰提高監管力度 諮詢文本加強了監管力度與處罰機制,確保土地有效使用減少被閒置的情況,以及保障國家土地不被霸佔。因此,除了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檢查和監察職權,且必須定期監察土地狀況外,文本中亦針對閒置土地引入新規定,包括明確訂定利用程序應遵期限,以及要求土地承批人在批地期間內不可將土地丟空或任其荒廢,如土地被丟空或荒廢達某一期限,政府有權收回有關土地;同時加重對逾期利用土地的處罰,將罰款與溢價金掛鉤。而針對霸地行為,則會引入屬刑事罪行的違令罪,並增加處罰期及大幅提高罰款到5萬至50萬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