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920號
2010年09月20日
星期一
諮詢文本提多項措施優化市民居住環境
2010-09-20
安居樂業乃市民共同期盼。正公開諮詢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條文諮詢文本就提出多項措施,保障樓宇質量及鼓勵市民維修樓宇,冀透過多方的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園、優化居住環境。
延長及增加保修期 為確保小業主權益及居住樓宇的質量,諮詢文本加強了新建樓宇的保養責任。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由現時的五年增加至十年;並加入防水等方面的保養。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水工程或任何需具備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為五年;供電系統、供排水系統、中央易燃氣體供應系統、設備安裝,保修期亦為五年,但如冷氣機等消耗性構件及樓宇的裝修及改建部分則不屬保修範圍。
鼓勵主動維修樓宇 因應現時大部份低層樓宇沒有管理機關,不一定能按要求得到足夠小業主同意維修共同部分,諮詢文本同時建議,對沒有或仍未選出管理機關的大廈,倘若有意維修樓宇共同部分的小業主未能取得其餘小業主的同意,經在報章刊登公告,並將公告張貼在大廈出入口作通知,如公告刊登日起的三十天內,沒有人提出反對則視為“推定同意”,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施工。政府期望藉簡化程序,鼓勵小業主主動維修樓宇。 考慮到須確保所有住客的知情權,土地工務運輸局正計劃設立配套機制,小業主在大廈張貼公告、並透過“推定同意”方式申請維修工程後,局方將另行在大廈張貼告示,通知大廈住客;如有人反對,當局會再評估是否接納有關申請。 另外,隨著現時建築技術和建築水平的提高,諮詢文本對新落成樓宇第一次檢驗的時間,由原來五年延長至八年,隨後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以節約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