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案增條文

2010-08-06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完成審議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新修訂文本條文由六十二條增至八十一條。就社會爭議的每年需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規定,政府經充分考慮社會意見後繼續保留該條件,但政長官基於人道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作出豁免,並將外地就讀、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等情況訂為不在澳門的合理情況。

十八歲可供社保 新社保會保障制度容許所有澳門居民只要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便能加入制度,包括之前未納入網的人士,如家庭主婦、商業企業等也可納入供款網,透過任意性制度,讓社會大眾均能參與有關社保制度,自願加入社保的年齡限制,降低至十八歲,同時取消永久性居民才可加入社保制度的要件。新文本還保留了結婚和出生津貼,以此作為落實家庭政策的工具,鼓勵生育。

年滿六十五歲可申請豁免留澳期 就最少逗留時間,據意見書內容,政府仍保留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但將申請加入社保制度前須每年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年期,由兩年減為一年,又將在外地就讀、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負擔澳門家人的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訂定不在澳門的合理情況,容許行政長官基於人道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豁免最少逗留期的要件審查,此外,修改了舉證方式,只須申請人出聲明。而補扣供款計算年期亦由三十年降為十五年。透過上述修改,提高條文彈性。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新文本已接納了社會意見,在委員的努力下,趕及今個會期內完成討論。料下週提交立法會全體大會討論,趕上今個會期內通過的尾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