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同建議為僱員工傷加保

2010-07-23

【本報訊】就有關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之彌補法律制度,勞方和資方都提出修訂的要求。勞資雙方都建議僱主在為僱員購買工傷保險時盡可能購買附加保險,使那些在惡劣天氣下仍需要工作的僱員得到保障,而政府將朝這個方向研究修改有關的法律。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昨天下午舉行會議(見圖),會後,執委會協調員、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表示,勞工界委員在會上提出,由於很多時工傷意外發生後,僱主因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將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需要文件或要作調查以証實,因此工友在工傷意外發生後的一段時間未能得到賠償。也因此,勞工界委員提出修改有關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之彌補法律制度的第四O/九五/M號法令。他說,經過研究,發現該法律有不清晰的地方。法律規定受傷的工友每十五天可取得工資補償或醫療費用報銷,但並沒有清楚規定由誰賠償,因為保險公司未清楚是否工傷,而僱主已將責任轉給保險公司,形成兩頭無人理的情況。他說,他們建議清晰有關條文,即在收到僱主的工傷報告後就會即時轉介金融管理局,同時在法律上負正式責任的實體需要定期十五天作補償;如果証實是工傷,而有關保險公司還未賠償,暫時由僱主作出協議。 孫家雄表示,勞工界委員在會上還提出,在八號風訊號期間,酒店、娛樂場、醫院和公用事業機構等一些行業的僱員仍需要工作,如果在上班時發生意外,工傷保險應如何處理?他說,根據對有關法律的分析,現行保險法例上有一種附加保險,僱主在購買工傷保險時可購買附加保險。這樣,無論是惡劣天氣或良好天氣下,僱員在上下班期間受到意外,都屬工傷意外,可受保障。他表示,勞資雙方都同意,僱員的保險需要覆蓋上下班時間,因此,政府會朝這個方向修改有關法律。修改之前,金融管理局會先徵詢保險業界的意見。他表示,勞資雙方都達成共識,建議僱主盡可能購買附加保險,但沒有強制性。 而工商界委員提出勞工保險法令中有關工作意外的申報問題。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凡發生工作意外,僱主需要在發生或知悉工作意外發生的二十四小時內向勞工局作出申報,如沒有申報或遲於二十四小時才申報,就可處罰二千五百元至一萬二千五百元。工商界委員認為二十四小時太短,而且沒有指明哪種工傷意外,嚴重的和輕微的都要申報。他說,在日常中都出現過問題,如有的機構,一年有八百宗工傷意外,都是輕微的,每天要申報幾次。因此,委員會達成共識,即會詳細分析,是否所有的意外都要申報,如有的只要貼張膠布的輕傷是否需要申報,如何界定是否輕微;有的意外要申報,但是否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如有的扭傷,需要休息一天,是否可以在幾天內申報?但如果是嚴重工業意外甚至死亡,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申報。他說,委員會將把這個問題交勞工局和金管局分析,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建議。 另外,孫家雄表示,執委會在會上還討論並通過成立聘用外地僱員關注委員會的各項細則。該委員會是社協執委會屬下的專責委員會,主要職能是監察《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法規的具體執行情況等。該委員會成員共六名,勞資官三方各兩名,政府兩名由人資辦和勞工局人員擔任,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