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外僱須保僱本地員工數

2010-05-15

【本報訊】繼《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補充《外僱法》後,行政會昨完成討論《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行政法規,除明確規定了六種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可設定的條件或負擔,還增設了三種條件或負擔,包括規定了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訂定基準,以及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新的三項條件或負擔,正是透過法律層面,進一步保障本地人就業權益,以及回應建立外僱退場基制,重申,政府將不斷完善保障本地人就業的所有工作。 《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行政法規中所規定了六種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可設定的條件或負擔包括﹕ 一、設定保證人,以擔保勞動關係中僱主的所有義務得以履行,但僅以外地專業僱員聘用家務工作僱員的情況為限; 二、僱員須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三、在特定地點工作; 四、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 五、接受對可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 六、審批實體認為屬合理及適當的其他條件或負擔。 新增的三種條件或負擔,則是保留第二十一/二OO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九條所列舉的要求,分別為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訂定基準、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和規定勞工事務局為監察實體。 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訂定基準中,訂明申請外僱機構需要在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方面,規定了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訂定基準,亦規定僱主有義務自未能符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之日起十五日內採取措施,以便補足有關的最低數量。對於雖已採取措施但仍未能在前述期限內實際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的僱主,行政法規要求其須於該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延期申請。人力資源辦公室應在收到有關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決定通知僱主。 同時,透過可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方面監察申請外僱企業的本地工人數量,在同時聘用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從事同類職業活動期間,僱主因工作量的變化而減少從事該類職業活動的僱員數量時,須自減少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便其在收到該通知後十五日內評估是否需要修改已獲許可聘用的外地僱員數量,並將評估結果告知僱主。 如僱主不遵守上述兩項義務,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地僱員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另規定勞工事務局為相關的監察實體,勞工事務局及社會保障基金須將已獲聘用外地僱員許可的僱主所涉及的違法行為或存有不正常供款的情況,通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便其能更確切掌握與審批聘用外地僱員許可有關的資料。  

沒訂各行業比例 行政法規雖然訂明本地工人的最低數量,但沒有訂出各行業比例,梁慶庭解釋,人力資源辦公室在進行外僱審批時,會根據社會經濟狀況、產業增長趨勢、人力資源需求等,加上申請企業的規模、企業內本地工人數目作出外勞審批,由於各行業、每間企業的規模、營業時間等各有不同,不能訂定一套硬性的外勞比例或外勞數目上限標準,故透過本地工人的最低數量,保障本地工人就業,且本地工人數目一旦出現變化需向人資辦通報的重新評估機制方面監察申請外僱企業的本地工人數量,透過立法,進一步保障本地工人就業。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應邀出席行政會,回應傳媒對該行政法規的提問。他亦指出,本地工人的最低數量和重新評估機制,正正是回應了外勞比例和外勞退場基制,以及體現政府有關工作的落實。 應邀出席行政會的人力資源辦公處主任黃志雄強調,不是企業想申請幾多外僱,當局便批幾多,人資辦在進行外勞審批時,會根據企業申請外僱時的聘用本地工人數目承諾作出審批,又會到相關企業巡查,了解其過去一年本地工人數目比例,跟進其本地工人數目聘用承諾。 為更好地監察與外僱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下將成立由勞、資、官三方組成的聘用外僱關注委員會,評估各行業的外僱數量,供審批實體作參考。梁慶庭稱,政府已積極與各行業進行溝通,了解業內變化,以便與業界共同制定較客觀的外僱數目,最終達至保障本地工人就業權益。該行政法規將於公佈後六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