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職制度勞資仍有分歧

2010-05-13

【本報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昨天討論制訂非全職工作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勞資雙方委員對此有不同的意見。當局預備在一兩個月內草擬相關的法案的具體文本。另外,社協執委會將成立有關聘用外地僱員關注委員會,監察「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情況。有關關注委員會的章程文本已經草擬了。 社協執委會昨天下午舉行會議(見圖),會後,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表示,《勞動關係法》訂明「非全職工作」由另外的法例規範,對此,在昨天的會議上,執委會的勞資雙方委員各自介紹了制訂非全職工作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的意見。 勞方認為,每周工作時數少於二十四小時、每周工作天數少於四天,勞動關係的持續性不超過六個月,同時符合上述三個要件者,方為非全職工作者。勞方認為,非全職工作與全職工作的差別在於每天或每周正常工作的時數不同;而工作時數的減少是純粹因應僱主按工作崗位的特性作出的要求,僱員的勞動義務並沒有因此而減少,因此有關僱員的勞動權益不應被剝奪,且應與全職工作者基本享有同等保障。因此,對於非全職工作者的規範,包括獲得工資權利的保障,工資扣除限制、法定假日給予、生育保障等基本權利等,建議均參照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而當中首要須遵守的原則是確保僱主與非全職工作者之間的任何協議均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而資方委員認為,僱主與僱員雙方可協議以非全職工作制度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可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隨時協定工作時間和時期,非全職工作的僱員每四周連續工作不應超過一百九十二小時,試用期、超時工作、夜間工作、輪班工作和缺勤不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制度,明確以非全職工作的僱員,無權享有強制性假日、年假、產假和有薪病假;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協議,雙方無須遵守預先通知,僱員無權收取解僱賠償。 孫家雄表示,政府代表會將把勞資雙方的意見向上級呈報,然後組織一個小組,預備在一兩個月內根據勞資雙方的意見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等進行具體文本的草擬。他表示,由於他還未就勞資雙方的意見與經濟財政司司長交換意見,因此暫時未能代表政府表達立場。但是,政府一定會根據勞資雙方的共識去草擬法案文本。 社協執委會昨天討論的另一項是有關成立「聘用外地僱員關注委員會」。孫家雄表示,根據章程草案,聘用外地僱員關注委員會是社協執委會屬下的一個專責委員會,職能是監察「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情況,並透過聽取及研究社會各界對該法執行情況的意見進行研究,以及制作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等行為,協助特區政府制訂聘用外僱的政策、策略及措施。委員會由勞資及政府三方組成,各有兩名代表。他說,勞資雙方對於章程草案都同意,因此,在將細則文字修正後,就會提交社協大會討論。 另外,昨天的會議還討論了有關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執行情況。孫家雄表示,會上介紹了社協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所作的統計數據,大家都認為以後應按季度定期向勞資雙方代表披露,以便共同監察措施的執行情況,作出跟進。 此外,會上還確認了澳門客運碼頭職工會作為勞工界利益團體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