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427號
2010年04月27日
星期二
追究刑責的權利
2010-04-27
這天晚上,阿輝回到家中,見到太太美茵一臉凝重,關懷地問:「美茵,怎麼了,身體不舒服嗎?」 美茵吞吞吐吐地說:「不是……阿輝,我懷疑公司有同事被人收買,做了一些出賣公司利益的事情……你知道《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經生效,我正在煩惱應該怎樣做才好? 」 「如果真有其事,這種行為真的要不得,這不但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對其他同事也有壞影響。美茵,我看你最好儘快告知老闆,看看他決定是否作出追究?」 「但既然我也知道這件事,不是由我主動向執法機關報案追究更好嗎?」美茵不解。 「不是這樣說的。我曾參加廉署舉辦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講座,據主講人員介紹,在一般情況下,關於私人領域的行賄受賄,原則上係要有受害人報案追究,廉署才可以立案調查。按照你說的情況,你公司的員工因為收受利益出賣老闆,老闆是事件中的受害人,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他才有權決定是否向執法機關提起『告訴』,即是決定是否追究員工及行賄者的刑事責任。」阿輝說。 「那麼,如果老闆不打算報案追究那位同事,執法機關就不能够立案偵查了嗎?」美茵問。 「對呀!在一般情況下,須有受害人報案追究才可立案。但如果事件引致不公平競爭,而且涉及公帑的運用,又或者行賄受賄旨在實現的行為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已構成了公罪。」阿輝進一步解釋。 「按你這樣說,在私營領域中,如果行賄受賄的行為足以影響公眾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又或者在公帑資助的採購中有人行賄受賄並引致不公平競爭,任何市民都可將有關情況通知廉署處理,如果廉署自行知悉事件,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聽到阿輝的解釋後,美茵決定明天回公司後便將情況告訴老闆,讓他來決定怎麼辦。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