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417號
2010年04月17日
星期六
學社促全面禁用撞擊式打樁機
2010-04-17
【特訊】新澳門學社昨到政府總部遞信,反映對修訂噪音法的意見。學社促請政府立法全面禁用傳統撞擊式打樁機,訂立相關法規加重機械噪音罰則,同時建議設立廿四小時稽查及測量隊伍,不定期巡查和檢測商戶營商時產生的聲浪和隔音設施,設立跟進小組專門在非政府辦公時間突擊處理夜店的噪音投訴個案。學社認為,政府在立法諮詢過程中,應先加強宣傳,增加市民的公民意識,完善舉報機制,並從根源入手徹底解決噪音問題。 新澳門學社對噪音法修訂諮詢的意見: 「一、社會噪音 諮詢文本中對住宅樓宇的噪音規管內容上過於簡單和定義模糊,鑒於澳門住宅樓宇的密集性和複雜性,對噪音法的規管應按類而定。 (一)設立廿四小時稽查及測量隊伍,以處理澳門作為國際城市隨時出現的噪音及其他污染問題。 (二)規管設於民居內的社團組織可能引起的噪音設施,並要求設置相對的隔音設備。 (三)對酒吧、餐廳、卡拉OK及的士高等場所進行定期及不定期巡查,檢查其音響設施有否增加,公開表演有否違反法例,以及檢查隔音設施需否更換。 (四)更改現時只能於空氣中測量噪音半小時超標十分貝才可執罰的方法,加入可以於被投訴場所外一段距離測量噪音,以及可以透過實物傳聲方面測量噪音,以使結果更乎合人體休息的環境。 (五)規管低頻噪音透過建築物結構所產生的噪音以及低頻噪音透過空氣產生的聲壓對人體的影響。 二、有關機械噪音方面: (一)傳統舊的撞擊式打樁法產生的噪音污染嚴重,建議立法予以永久取締傳統撞擊式打樁法,全面更改使用新式環保打樁法,以減少對民間和學校日間正常運作的滋擾。 (二)針對工廠或工場的機械設備在運轉時所產生的聲浪,應根據其特性(氣流噪聲及機械噪聲)清晰訂立不同相關法律法規,加重罰則,以起阻嚇作用。 (三)噪音及空氣污染有時息息相關,而空氣污染可直接導致不同癌症發生,例如工廠及貨運碼頭,其典型例子為二OO二年由前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為5A碼頭由貨運用途改為貨櫃用途,令居民飽受噪音及空氣污染之苦。作為噪音管制的表彰,應從5A碼頭開始。 (四)應規管抽風或設施對民居的影響,例如銀行、超級市場、酒樓、餐廳等設有的通風出口排氣及抽氣扇或空調設施的冷卻水塔,產生的低頻噪音和廢氣均會對民宅造成嚴重健康威脅。 三、其他相關方面: (一)政府除了制定具法律效力的法規作監管外,還要有切實的執行隊伍處理投訴,包括針對不合作及外籍人士的前線巡查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裝備及會操流利英語。 (二)特區政府在立法諮詢過程中,應雙管齊下,首先加強宣傳,增強市民的公民意識,並完善舉舉機制。然後從根源性、結構性側重面入手,徹底解決困擾市民多年的噪音問題。 (三)夜店的噪音管制,設立跟進小組,專門於非政府辦公時間突擊處理噪音投訴,測量噪音及對涉案人進行勸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