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細則性討論雙社保法案

2010-04-13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見圖)昨細則性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委員會共識,新社保制度下任意性供款人的供款期未達三十年,也可於六十歲時領取養老金,並只容許最遲在季度性供款期完結後兩個月內補交供款,避免任意性供款人於臨屆領取養老金前才一次性供款。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邀請勞工局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就《社會保障制度》法案充分溝通,委員會主要針對任意性供款人作討論。該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認為,三十年供款期後,僱員可不參加供款,但僱主需繼續為該僱員供款至其年滿六十歲的條文,不能照顧到任意性供款人(即自僱人士、非僱員等),共識將條文修改至任意性供款人的供款期未達三十年,也可在六十歲時領取養老金。他強調,表面上看條文似乎對任意性供款人不公平,但其實任意性供款人每月供款額是包含僱員、僱主,而且只能領取養老金,不能享受其他福利制度,同樣體現了公平性。 為免任意性供款人於最低供款期(五年)前才一次性供款,條文引入只容許最遲在季度性供款期完結後兩個月內補交供款,避免任意性供款人於臨屆領取養老金前才一次性供款。委員會週五(本月十六日)將再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