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應注意事項

2010-03-12

【特訊】根據第32/94/M號法令《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的規定,從事「介紹所」業務,必須具備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有效執照才能提供服務,否則,未獲發有關執照、或執照已失效而接受就業之提供、為求職人登錄、甄選人員、安排工作、招聘外地勞工之服務,將按每一項違例事宜被科處澳門幣20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另外,根據上述法令第15條的規定,「介紹所」僅可為持有臨時逗留證或持有容許在本地區居住之證件之勞工作登錄或安排工作,也就是說,法律不容許「介紹所」接受非本地居民之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倘違反該法律的規定,將按已招聘或安排之人數,每名科處澳門幣10000.00元至40000.00元之罰款。 上述法令第16條規定,禁止「介紹所」作出以下行為: 1.向在其登錄之求職人以安排工作為理由收取任何金額,但下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2.作為居間人支付勞工工資; 3.從僱主實體收取扣除勞工工資之任何種類之支付。 同一法令第十七條對「介紹所」提供服務之回報作出以下規定: 1.「介紹所」得因所提供之服務,向僱主收取雙方協定之金額; 2.收費「介紹所」,得在勞工開始工作六十日後,一次性向已獲安排工作之本地勞工收取雙方協定之金額; 3.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之「介紹所」,每月收取之住宿費,不得高於其工資之六分之一; 4.為上款之效力,安排住宿係指為外地勞工提供居住之空間; 5.「介紹所」在收取上數款情況所指的金額時,應發給收據,其中應載明付款人之身分資料及列明所提供之服務。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法律僅容許「介紹所」向本地勞工收取雙方協定之金額,法律並沒有容許向外地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僅在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時可收取不高於其工資六分之一的住宿費,且應發給收據。倘「介紹所」違反上述法令第十六條之任何規定,將按勞工之人數,每名科處澳門幣10000.00元至30000.00元之罰款,而違反上述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按勞工之人數,每名科處澳門幣10000.00元至40000.00元之罰款。 勞工事務局呼籲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持有有效的行政准照才能經營法律容許的職介所業務,倘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定必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