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擬列半公罪

2015-12-24

【本報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出修訂《刑法典》中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包括:引入屬「半公罪」的新罪狀 ──「性騷擾」。當局建議,把受害人在不願意的情況下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納入「性騷擾」罪,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語言則未被納入「性騷擾」罪。

現行刑事法律沒有針對「非禮行為」的規定。政府認為,有必要設立稱為「性騷擾」的新罪狀,對違背被害人意願,而使其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使其與自己或另一人作出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行為人,追究刑責。刑幅為最高科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而且,屬下列任一情況,其刑幅加重至最高科兩年徒刑或最高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 當行為人在實施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是利用其被害人之間存在的等級關係,或勞動的從屬關係,或被害人在經濟上對行為人的依賴。例如,老師對學生,又或上司對下屬作出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行為。二) 當被害人是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或當被害人是無能力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

政府現時建議的「性騷擾」罪,只涉及受害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但是,鄰近地區已把忍受性方面的語言納入「性騷擾」的罪狀之內。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代局長陳軒志解釋,社會較多要求把受害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列為罪行,而且,忍受性方面的語言「過咗就無」,搜證有一定難度。不過,該局也會在諮詢期聽取意見,研究把忍受性方面的語言納入「性騷擾」罪。

除了新立「性騷擾」罪,當局也建議:一) 修訂強姦罪的規定;二) 創設一項加重性脅迫罪;三) 修訂淫媒罪;四) 引入新罪狀 ──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五) 引入新罪狀 ──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六) 在不同的罪狀上將針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與針對「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作等同處理;七) 檢討性犯罪的性質 (公罪或半公罪)。

諮詢期至明年二月廿二日

「修訂《刑法典》中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的諮詢期由本月廿三日至明年二月廿二日。有關諮詢文本可透過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站 (www.dsrjdi.ccrj.gov.mo) 和法務局網站 (www.dsaj.gov.mo) 查閱並下載,也可向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務局、政府資訊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和民政總署服務中心和服務站索取。